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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人(机动车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发布于:2021-08-19
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人(机动车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在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天纵鉴定(SKYALBS)注意到有部分保险公司以车辆鉴定费、 检测费、 诉讼费等费用为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承担保险义务。那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了,天纵君注意到了赵霞女士诉被告中国大原告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在2009年7月2日18时10分,原告雇佣司机于东飞驾驶原告的车辆豫P33665重型厢式货车,沿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由南往北行驶至24KM+400M处时碰撞上已发生事故由赵胜利驾驶的豫QA7087重型厢式货车和李宗国驾驶的鄂H35887、鄂H318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本起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三名司承人员死伤、车辆严重损坏。


该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司机于东飞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豫P33665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因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04280元, 吊车、 拖车费4740元,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4450元,停车费1680元, 检测费500元, 事故车抢修费200元,合计115850元,其中对方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中赔偿了6000元,剩余54925元{(115850—6000)×50%},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以其他理由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54925元的保险责任并承担本院诉讼费。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保险单及合法驾驶资格证,车辆损失证明;鉴定费、 检测费、 诉讼费等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 形式、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有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较为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因其车辆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车损104280元己经过相关鉴定机构评估;吊车、 拖车费、 鉴定费、 停车费、 检测费、事故车抢修费等,是为查明事故事实,防止车辆损失扩大,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依法应当属于事故责任人和保险人的财产赔偿范围。上述费用票据合格且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及采信,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内部确定的损失数额计算,不具备客观性、 权威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霞各项财产损失54925元。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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